2005年9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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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规经商所签合同无效
许波 杨杰

  8月1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公务员经商导致所签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汪某返还原告安康银松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松公司)定金人民币2.54万余元。
  原告系一家韩国独资企业,在2004年7月与安康市汉滨区一乡政府干部汪某签订了收购1000吨香橼合同,并向汪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汪某仅向银松公司提供了588.342吨香橼,银松公司向汪某支付了76.17万余元货款,汪某扣回定金7.45万余元,剩余定金2.54万余元未返还给银松公司。双方协商未果后,银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双倍返还定金5万余元。
  汉滨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系国家公务人员,其与银松公司签订收购香橼合同谋取利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禁止经商的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银松公司要求汪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汪某收取银松公司的余下定金应予返还。